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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章程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 ( GuangDong Rescue Aid Service,简称 GDRAS),下辖广东救援辅助队。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宗教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广普及公众安全、防灾、避险、急救及轻 型抢救(自救互救)知识;为社会提供救急、救伤、救援等辅助服务;协助 政府执行抗灾、抢救等任务;在各种大型活动中协助维持秩序;为社会各界 提供大型活动安全和抢救方面的训练和专业顾问服务;鼓励各界人士学习防 灾应急知识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 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大院13号楼 后座 3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学习防灾应急知识; (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推广防灾应急知识; (三)向社会开展推广公众安全、急救救护、灾害避险、应急救援(自救 和互救)及轻型抢救等课程,为课程毕业队员与相应行业的社会团体、机构或 组织、专家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 (四)开展救援辅助相应的技术培训课程; (五)为社会各界提供大型活动安全和避险、救援方面的训练活动和专业 顾问服务; (六)为社会提供救急、救伤、救援等辅助服务;协助政府执行抗灾、抢 救等任务; (七)其他公益事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 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 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 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原则,不弄虚作 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三)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三)需持有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书; (四)在所属行业领域内无不良影响,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会的业 务范围相关; (五)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 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 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 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10%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有权通过书面向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 案。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 履行义务或不能按要求、按时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 损失的; (四)诋毁本会名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擅自以本会名义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 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 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 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 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 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 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 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 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 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 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议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 工作; (九)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二)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现场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 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 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 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 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 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 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 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 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 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 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 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 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秘书长可为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 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 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 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 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 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 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 的经费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 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 3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 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 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 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 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 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 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 10000 元; 2、理事单位每年 5000 元; 3、单位会员每年 3000 元; 4、个人会员每年 120 元。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 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 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 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 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 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 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 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 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 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 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 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 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 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 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 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 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 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 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 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 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 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 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 经费支持。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 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 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 月 11 日第二届第 四 次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